Page 20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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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
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
生和处置情况。
海关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
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
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
测,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
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
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
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
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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