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42

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
           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

           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

           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
           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

           核发放。
               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

           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

           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

           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

           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

           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持有或者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


           032
           032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