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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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调整并公布省级畜禽遗

            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
            的保护。

                 第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

            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

            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

            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

            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应当经原建立或者确定机关批准,搬迁的按照先建后拆的
            原则妥善安置。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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