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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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
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
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畜
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
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
展安全、优质、高效、生态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
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
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
事业,完善畜牧业标准,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
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
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
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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