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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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
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
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
承担。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引进、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畜质量监测、
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
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
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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