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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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化建设在未来空中交通管制中的应用
(一)加强部门配合,共同促进无人机发展
无人机承担危险工作、使用灵活、成本低廉的特征给无人机应用带来广泛的
前景,同时也给其的管理带来了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既涉及技术规范,又涉及使
用目的;既涉及航空安全,又涉及国家安全。要加强民航、军航、公安、工业、
工商、体育等部门的配合和信息交换,全面掌握无人机的情况和动态,有目的地
制定相应的制度、政策,从研发、制造、销售、使用、应急等多方面系统进行管
理,为无人机创造规范、宽松的应用环境,促进无人机发展。
(二)研究无人机标准,确保航空器符合空管要求
能否实现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运行的基础是无人机具备有
人驾驶航空器相同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无人机应当具备一
般有人驾驶航空器的性能,另一方面是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遵守相同空中规
则的能力。众所周知,空中规则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一条是“看见和避让(See
and Avoid)”原则。无人机的特殊性使其无法“看见”相关空中交通活动,取而
代之的是“感知和避让”原则。为此,要进一步细化无人机标准,探索无人机感
知和避让决策系统的技术规范。
(三)严格所有人培训,规范无人机的飞行活动
民用无人机所有人与一般运输或者通用航空企业的特点有所不同。运输和通
用航空通常是专业服务企业,拥有适合其规模和业务的设施、设备、人员、组织
体系,有能力、有条件全面了解掌握各项规定,并照章办事。民用无人机所有人
主体形式多样,其拥有的航空器数量相对少,专业人员、设备等条件薄弱,了解、
执行规章的能力较弱。要加强对无人机所有人的宣传、培训,可以委托无人机制
造、销售企业协助所有人了解掌握使用无人机的规定,并协助完成必要的审批、
登记工作。
(四)加强操控人员训练,确保无人机安全飞行
在隔离空域运行模式下,对无人机操控人员了解空中交通规则的要求较低。
然而随着无人机性能的提高活动范围的增大,无人机的操控人员将更接近有人驾
驶航空器飞行员,将承担着航空器的最终处置权并对安全负责,因此无人机的操
控人员应当熟悉所要遵守的空中交通规则。航空发达国家规定无人机操控人员应
当取得私用飞行驾驶执照,我国航空普及程度远不及欧美发达国家,短期内完全
按照飞行人员要求管理无人机操控人员存在困难。民航可根据无人机系统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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