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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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研究
理当局、空中防卫部门、军队、民航局、标准制定机构、驾驶员、地方政府、普
通大众、UTM 服务提供商(UTM Service Provider,UTMSP)、通信服务提供商、
SDSP、运营人、无人机反制服务商等,通过服务提供者、服务需求者、服务使
能者进行区分各相关方的职责。UTM 服务包括无人机系统服务、SDSP 服务、
UTMSP 服务、数字天空引擎服务四大类。2020 年 12 月,澳大利亚面向低空空
域正式发布城市空中交通管理(Urban Air Traffic Management,UATM)运行概念,
主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 UAM 驾驶员、起降场运营人、航空器运营人、预订平台
运营人、ANSP、USS、适航管理机构、其他监管方。主要的 UATM 服务包括空
域和程序设计、信息交互、飞行计划和空域授权、流量管理、动态空域管理、一
致性监视,并提出每种服务的性能要求和成熟度水平。
四、民用无人机管理策略
无人机飞行活动作为一种新的空中交通服务对象,给空中交通管理带来了新
的挑战。无人机接受空中交通服务时有其独有的特征:第一,与有人驾驶航空器
相比。其性能差异更大,飞行高度从百米到万米,飞行航程从几十公里到上千公
里,飞行速度从几节到几倍音速。第二,实施无人机飞行的人员与管制单位通常
难以建立及时有效的通讯联系,无法对其进行“面对面”的管制指挥。第三,无
人机体积普遍较小,使用材料多种多样,也无需安装应答机设备,管制单位对其
活动很难监视。第四,无人机目前尚不能实施“看见(感知)避让”的飞行规则,
也无法利用机载设备进行冲突探测。第五,无人机整体可靠性相对有人驾驶航空
器差,容易出现误飞、错飞和失去目标的情况。因此,无人机飞行活动一旦失控
就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对其他空中交通活动,甚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
响。2009 年 5 月 21 日在北京昌平区凤凰山一带就出现了由于无人机失控坠落造
成财产损失的事件。此类事件是对无人机空中交通安全的警示。在规章制度方面,
虽然针对无人机管理我国已出台诸多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在技术上对无人
机的监视、反制手段还不成熟,在管理上职责不清导致各部门间难以有效协同,
使得对无人机“黑飞”在应急处置和事后追责方面仍困难重重。无人机系统已经
成为未来航空业发展的方向之一,要适应无人机系统发展的要求,扩大无人机应
用的范围,尤其还要考虑到无人机对空中交通安全的影响,需要解决以下关键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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