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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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化建设在未来空中交通管制中的应用
机设计制造和运行风险的综合考虑,EASA 提出包括开放类、特许类、审定类 3
个级别的监管框架,对于开放类等风险较小的无人机还制定了更细化的分类准则
和监管标准,避免一刀切问题。
①对开放类的监管。其运行限制包括在直接目视范围内,最大飞行高度为
500ft,且对最大起飞重量有一定要求,与地面上的人员保持安全距离并远离机场
或者敏感区。开放类是低风险的无人机运行活动,监管不需要民航当局的参与,
必要时可直接由警方或第三方进行监管。
②对特许类的监管。特许类不能完全满足开放类的要求,其操作允许超视距、
与载人飞机共享空域等情况,属于中等风险的运行活动。特许类还包括操控大型
无人机或在人口稠密地区操控轻型无人机。其降低风险的手段主要是通过额外的
限制或对设备和人员能力来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在依托局方制定的标准规章
前提下,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优势,由行业协会作为监管主体。
③对审定类的监管。审定类无人机主要指运行风险同有人驾驶航空器相当的
无人机,其从构型、性能等方面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大致等同,管理方式也应与有
人驾驶航空器类似,因此由局方对其进行适航管理。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特许类
安全风险评估的适用性问题,特许类和审定类不能仅依据无人机重量来划分。
综上,EASA 对于开放类的监管相对宽松。对于特许类,提出“操作授权”
的概念、对设备和运行人的认证要求,以及标准化的风险评估思路;对于审定
类,借鉴了 ICAO 的 RPAS 监管体系的内容,构建了类似有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
管理体系。该监管框架体现了监管与风险相匹配的思路,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与推
广价值。
战术层面,欧洲已启动 RPAS 融入空域研究项目,由欧洲防务局(EDA)主
导,现已开展空中防撞系统(MIDCAS)、使 RPAS 融入欧洲空域(DeSIRE)和
提升 RPAS 自动化水平(ERA)等 3 个项目。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
2017 年 9 月,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在 ICAO“放飞无人机”(Drone
Enable)会议上提出服务城市环境的无人机交通管理(uTM-UAS)运行概念,使
小型无人机融入城市空中交通系统。UTM 功能包括城市空域管理、飞行管理、
风险管理、命令与控制链路(Command and Control,C2)管理四个模块。2020
年 11 月,印度发布 UTM 运行概念讨论稿,明确了各利益相关方,包括机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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