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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of Open Economic Zones in the New Era


            决策监督和规划实施监督;监督方式多样,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公众监督等形式。通过完善的监督机制来保障规划权的合法、合
            理行使。

                第一,引入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新的《开发区规划办法》中明确规定,开发
            区所在城市的人大或者常务委员会,对开发区的规划有审查权,包括对总体规划
            的审查和详细规划的审查。也即,开发区规划制定完毕后,依照法定程序送审批
            机关进行审批时,特别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总体规划的重大内容修改时,

            必须再次送至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再由原审批机关进行审批。以此保
            障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符合城市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另外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机
            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因此当开发区规划不当,对行政相对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地方人大可以依据申请或者依职权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

            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规划缺少民主性、科学性或者有不法侵害事实,应依职权对
            该规划实行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开发区规划管理进行监督。
                ①理顺管理体制。一是要加强市级政府规划管理机关的内部的监督,将开发

            区规划管理部门一律改为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的人、财、物由
            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直接领导,人事实行垂直管
            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命。二是要加强
            省级政府对地方的监督。如现在贵州省分别成立省、地两级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

            代表省、地两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对包
            括开发区在内的重点区域进行前置性审查,并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建立
            规划监督的长效机制。这种监督方式可以弥补上级政府不能真正掌握下级规划管
            理情况的缺陷,不失为一种值得推广的好办法。

                ②对制定开发区规划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目前开发区规划
            还是由开发区所在城市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制定,在没有对此进行改革以前,可
            以通过行政监督的方式,对制定开发区规划这种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开发区
            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如果发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详细规划的内容违法,有权

            对其撤销或改变。同样,开发区所在城市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违法和违反了上级
            政府制定的规划,上级政府有权撤销或改变。
                第三,通过司法监督完善监督机制。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活动,审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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