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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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开发区空间规划研究




             划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划
             是否合法进行鉴别、评价和判断,通过普遍监督的方式,加强对政府及其规划部
             门制定规划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进行监督。另外,可以依法赋予检察院代表公

             众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在开发区规划侵害到公众利益时,通过提起诉讼,
             对开发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
                 第四,加强公众监督。在《开发区规划办法》中规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和监督权保护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对规划制定和实施整个过程的参与,约束行政

             权的滥用。公众还可以通过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或者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
             为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实现行政法治监督的目的。另外,当行政规划
             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滥用规划许可权和监督权,造成规划本身存在问题和不按照规

             划要求实施的情况时,个人和组织还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的权利,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规划本身作出审查,
             以此来纠正规划权力不当行使带来的后果。
                 (五)完善开发区规划的协调机制

                 第一,在《开发区规划办法》中明确开发区规划和其他规划的关系,对开发
             区规划和相关规划,如城市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关系作出界定。
             明确规定,开发区规划应当和城市规划是统一的,开发区规划不得独立于城市规
             划之外,开发区规划不能违背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而开发区也是特定区域的一

             部分,虽然中国目前还没有《区域规划法》,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
             纲要”提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
             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通过健全市场
             机制、合作机制、互助机制、扶持机制等四大机制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

             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体现了突破行政区域谋求发展的理念。因此,
             应当在立法中规定,开发区规划应当属于区域规划的考虑范畴。另外,要明确开
             发区规划中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年度计划制定开发区土地利用每年的开发区进度。同时,开发区规划应

             当符合国家和地区的产业规划,在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开发区的选址
             布局、设施建设等方面必须考虑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要求,并在开
             发区规划管理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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