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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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of Open Economic Zones in the New Era
就不可能实现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规划的法制化就失去了基础。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没有公众参与的规划,很难实现规划的公平、公正和切实保障公众利益,
这不符合规划的基本要求。而保障规划的实施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众不是被
动的参与者,应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个科
学合理的开发区规划,并且得以顺利实施。在思想上转变观念,重视对公众参与
的引导和保护。而对于普通市民来说,积极投身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参与工作,
不但是一种权利,也应当被视为一种义务。公民作为城市真正的主人,有责任参
与制定规划,使之科学、合理,并积极参与实施,形成一个有利于城市发展的社
会环境。作为城市重要的一部分,开发区规划理应受到公众的重视和积极参与,
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二,给公众参与以法律保障。应在《开发区规划办法》中明确规定,开发
区规划工作应当有公众的参与,受到公众的监督。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
权受到法律保护,从而在立法上确立公众参与的依据,建立公众参与的法制基础。
要对公众参与的方式、内容、程序、职责、权利、义务和监督保障等机制进行规
定,并着重规定政府的义务:①在制定开发区规划时,政府必须履行公开的义务,
公开的内容包括规划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制定好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②政府有举行听证会、接受质询的义务。在开发区规划制定的过程中,政府应当
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并接受公众质询。③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规划管
理职权时,有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等。
具体来说,公众参与开发区规划应在以下几个阶段体现:
①规划制定以前,建立有公众代表参与的规划委员会——由政府牵头,委员
会包括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人员代表,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
学者、企业界代表和其他公众代表等。规划委员会行使规划组织编制权,具体编
制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规划设计机构。
②政府必须公布规划草案,公众有权了解信息和通过各种方式反馈意见。规
划编制单位应当征求开发区所在城市区域内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应当将规划草案
征求意见稿以网络、报刊媒体和放置在公共场合等形式公布,并公布监督的渠道,
如电话、网络和接待部门等,将公众的意见整合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部分作出
公开的解释。在开发区规划会影响较多利益主体或者公众对规划方案意见较大时,
政府应当举行公众听证会,由公众选出代表发表意见、进行质询,规划委员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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