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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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of Open Economic Zones in the New Era
第二,制定开发区整体规划指导开发区的布局和规划建设。中国法律现在只
是规定了开发区规划应当制定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但是缺少一个在宏观
和总体上对开发区在全国范围内的指导,使得开发区的设立拘泥于行政区域的划
分,政府只考虑本地区的发展,忽视区域发展的共同要求,导致开发区之间恶性
竞争、资源浪费。所以应当建立一个开发区整体规划以指导开发区的布局和整体
规划建设。这个整体规划应当包括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由国务院和省级或特定
区域的政府共同对开发区制定一个宏观的战略性的全国范围内的整体规划。按照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照不同地区的人口、环境、资源等状况,
将国家分为几个不同的发展区域,规定在哪些区域内应当加快第二产业的发展,
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而在哪些区域内,
不适宜建设工业开发区,只能建设农业和旅游开发区等。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应当
分布多少个国家级、省级或是跨省的开发区,如何分布,开发区之间如何协作发
展等,应当制定一定的比例关系作出指导。这个整体的宏观规划应当是具有一定
制约力的,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开发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时,都以这个宏观、
整体规划为指导。所以,《开发区规划办法》中应具体规定开发区宏观规划的编
制原则、编制机关、编制程序、效力、规划的实施、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层级的区域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域界限,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有利于促进产业聚集区和其他功能区的形成;有利于统筹建设影响区域发展的重
大工程的原则,经过人口、资源、经济增长等的分析预测,确定产业聚集区等各
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等问题。
第三,建立规划协调机制。首先,要规定协调的机构。例如,可以把规划的
协调机构分为国家或特定区域级、省级和市县级三个层级,具体可以是由国家的
发展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联合组成的委员会。
为了使得规划更加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更符合公众的利益和要求,这个委员会
应当吸收一定数量的社会人员,如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可能会受到规划影响的
各界代表,如法国和韩国那样邀请企业参与规划制定,还可以邀请一定比例的其
他社会公众,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协商和论证。在整体考虑的基础上,合理安排
开发区的布局和建设。其次,要规定规划协调的具体程序。例如,规定规划在制
定后必须在特定时间内送到规划协调机构进行审查,由规划协调机构按照各个规
划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审查,对于规划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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