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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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开发区空间规划研究




             出解释,听取意见,并将公众的合理意见体现在修改后的规划中。
                 ③规划实施过程中,公众有监督权。规划在审批以后应当公布,公众可以对
             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其监督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进驻开发区的企业行

             为进行监督;二是对规划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即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还有开发区管委会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法律、违背规划
             的行为。特别是对于监督规划管理主体的违法行为,公众应当有举报的权利,这
             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接到公众举报后,政府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如果公众认为开发区规划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向开发区所在城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规划的效力进行审查。如果开发区规划需要作出重大
             修改,在修改时也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三,给予公众参与开发区规划以物质保障。开发区所在城市政府应当在财

             政预算中留出专门的资金,用以保障公众参与开发区规划制定和实施。这笔专项
             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来说,应当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用于设立开发区规划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除了政府部门代表以外,还应
             当有各界人士的代表,包括专家学者、企业界代表、相关利益可能会受到影响的

             人员代表和其他社会公众代表等,他们主要是各界选举产生,选举的经费可以由
             政府承担。另外,委员会通过举行会议、座谈、访问等方式进行开发区规划的调
             研和资料收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列入政府办公经费。
                 ②用于建立公众反馈渠道。在开发区规划草案形成以后,政府应当公布规划

             草案,并建立多种形式的反馈渠道。例如,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题讨论,设置专
             门电话用于接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指定政府部门建立接待处,专门接待公
             众的来访,对于公众反映较大的问题,应公众要求召开听证会。这些费用都应在
             专项资金中解决。

                 ③公众行使监督权的资金保障。公众对违反开发区规划的做法的举报应受到
             政府的保护,甚至是奖励。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况,政府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
             奖励。对于公众要求对已经批准的规划重新审查的费用,也应当由政府专项资金
             给予保障。

                 (四)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完善对开发区规划监督,应当建立一种广泛的监督机制,做到监督客体涉及
             权力面广。具体包括: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等权力;监督的过程连贯,包括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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