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P. 142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of Open Economic Zones in the New Era
同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员)应充分吸纳开发区管委会对规
划管理的正确意见,坚持共同审批、共同把关原则。只有如此,城市规划的完整
性、系统性、全局性、长期性、严肃性方能得到维护,城市的宏观布局才能做到
有条不紊,城市规划的综合效益才能得到最佳的发挥,开发区管委会的积极性也
才能得到调动。
2. 完善开发区规划程序的法律规定
针对中国开发区规划程序在法律上规定的不足,建议在《开发区规划办法》
中规定开发区规划制定程序。规定开发区规划编制活动遵循以下步骤:前期工作、
立项、起草、衔接、论证、审查、批准、公布、评估和修订,并对每一个步骤有
明确的要求。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完善:
第一,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首先对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
展状况进行调查,对影响开发区建设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分布、人口密度、技
术水平等有清晰的认识。因此,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前
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具体包括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组建
或聘请规划编制队伍、制定规划编制工作与技术方案、召开编制规划工作领导小
组协调会、进行收集资料与整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现状分析与
专题调研)。在完成前期工作过程中必须依照要求进行:组建规划领导小组以城
市政府下达正式文件为依据,组建或聘请规划编制队伍要有正式合同,制定规划
编制工作与技术方案要有正式的文件依据,召开编制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会要
有会议纪要和与会代表签名册,收集与整理的资料必须装订成册备查,综合分析
研究必须成形并单独装订成册,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
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程序。开发区规划在制定后必须在特定时间内送
到规划协调机构进行审查,由规划协调机构按照各个规划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利
于开发区所在城市整体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审查,对于规划内容之间
的矛盾,提出问题并要求有关部门修改。经协调后的规划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和公布、执行,没有按照协调程序审查过的规划不能公布和执行。规划协调委员
会的各有关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衔接工作,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规
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协调部门反馈意见。征求意见与规划协调必须有
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字材料为证。
-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