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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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开发区空间规划研究




             一掌握开发区规划机构的人、财、物,享有对开发区规划机构领导人和其他工作
             人员的任免权。否则将难以控制局面,也难以避免为屈从投资者而使规划作让步
             的情况发生。

                 (2)可以赋予开发区管委会必要的规划管理权
                 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职权分配问题,各个地方在“开发区条例”中赋予了管
             委会一定的规划权,管委会实际上体现着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代表地方对开发
             区进行管理,搞开发建设。这就要求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项目并组织实施,且应

             当具有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职能。所以,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开
             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坚持“大统一、小分散”的原则下,赋予开发区
             管委会一定的规划组织和实施权力,但是应当作具体界定:
                 ①规划的编制权。开发区总体规划作为开发区的长远规划,涉及开发区的选

             址、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建设用地布局规划、功能分区、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
             和各项专业规划,对于所在区域甚至是全国都可能有影响,所以开发区管委会可
             以参与,提出要求和建议,与其他机关进行协商,但是没有决定权。而开发区详
             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只要坚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且严

             格审批程序,详细规划可以由管委会进行组织编制,但是这种权力必须由政府进
             行授权。还可以授权管委会依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编制开发
             区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②规划的执行权。规划执行权实际上就是对项目的审批和对土地和建设工程

             的管理。项目审批可以在政府部门规定了鼓励和禁止引进项目的种类和标准后,
             赋予开发区管委会一定范围内的审批权。至于土地和建设工程的管理权主要是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但是园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可以由开发区管委会进行。

                 ③实施规划的监督权和违法行为处罚权。管委会可以对于园区内的建设进行
             具体监督。但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违法行为处罚权,管委会不应享有。
                 当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宜的规划管理体制,对于那些紧依老城加以
             发展的开发区来说,可由所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得力专员专驻,与区内管

             理人员密切配合,制定专门办事程序,以求提供高效快速优质服务;对于那些远
             离老城相对独立的开发区来说,则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专设派出机构实施规划
             管理。当然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当作为市级规划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存在。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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