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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of Open Economic Zones in the New Era
第二节 开发区行政管理问题及成因
一、开发区行政管理问题
(一)开发区管委会缺乏明确的主体地位
1. 管委会不能归为一级政府
长期以来,由于开发区也在行使着一些政府职能,人们大多已经将其视为一
级政府,但是从行政角度来分析,各个开发区管委会与市、区、县有着不同的编
制和系统,本身并不是一级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
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这界定
了可以建立政府的范围,根据此规定可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纳入此范畴中,
故从法律维度来看,它的行政职能未被国家允许。
2. 无法被视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68 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
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
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尽管大多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派出机关有着诸多相同之处,但法律对派出
机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县级可设立区公所,市级可设立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未包含在组织法的规定范围内,所以不能把其视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同时,管委会与传统派出机构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行政管理学中,机关泛指
所有行政组织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的固定组织,具有机关法人,而机构一般是指
机关、团体的内部组织。在各级管委会的上级批复文件中,管委会往往被定义为
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不同,派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均没有明确界定,地方性法规中也少有对派出机构做出明
确规定,目前有据可查的只有广东、海南、青海三省。广义上的派出机构一般是
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在其辖区内建立的下属工作机构,代其行使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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