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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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发区行政管理研究
(一)立法维护开发区管委会地位
如今,我们国家对于开发区管委会的具体规定,全部都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区
域性条例,仅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开发区的管理模式,却不具有国家法律的
权威性。国家目前也正在准备出台《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条例》,然而因为多种外
在因素,始终未颁布。要从实际上处理开发区地位、职责、管理模式等诸多问题,
需要从具体的国家法律方面来落实。所以,国家需要加大开发区法制建设的力度,
第一时间颁布法律法规,从国家宏观方面维护开发区的法律地位。
要想做到从法律上维护开发区管委会的合法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是可以考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将开发区管委会纳入中国的行政组织结构,让其拥有等同于县、市级
政府的法律地位;也可以修改组织法中对派出机关的定义,目前中国开发区管委
会的主要职能及运转形式与组织法中规定的区公馆、街道办事处等类似,如果可
以将开发区管委会纳入派出机关的序列,在实际运行中自然可以依靠相关的法律
对其进行管理和保障。二是可以把部分省市制定的较为成熟的开发区法规条例进
行修改,结合全国开发区整体状况来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如此,不仅可以不用
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制定法律,还可以与当前法规体系相适应,可以保障国家法律
法规与地方条例的有效衔接。目前,在中国学术界对解决开发区主体地位问题的
较为统一的看法便是立法,将开发区体制纳入中国法律体系已经是保障开发区长
期稳定高速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立法明确开发区管理机制
开发区的管理机制包括开发区的领导与决策机制、开发区机构的设置与设置
流程等。应当把管理委员会可以建立的下属部门和人员配备等以法律的方式明文
规定,将具体部门的设置权交由地方政府,各种议案通过地方人大会来讨论并批
准,减少由管委会出现职权范围拓宽而肆意设置下属部门及人员的可能性。在现
实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制,展现出开发区的灵活与高效性。同
时,也需要对管委会的决策模式加以规定,展现出开放性、民主性与高效性等理
念。例如,一些重大事件的决策进行听证会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其中来,
提升决策时的公开性,杜绝出现腐败现象,造成人力物力等国家资源的损失。
开发区的法制建设,一方面包括其自身的法制建设工作,另一方面也是地方
政府法制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处理好开发区的法制建设,需要与我们国家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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