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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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发区组织机构研究
第三章 开发区组织机构研究
第一节 开发区机构设置
一、开发区法定机构的含义
“法定机构”并非国际通用术语,不同国家或地区赋予了其不同含义,但本
质上都是在表述一种区别于传统政府却又能独立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
行政主体。例如,美国和英国将其定义为“独立的管制机构”,法国将其定义为
“独立的行政机构”,日本将其定义为“行政法人”,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就把它
称之为“法定机构”。中国内地正是采用了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对这类管理机
构的称谓。
参考新加坡学者对法定机构的界定:“法定机构是由专门立法机构依据法律
法规设立,法定授权设置职能,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一种官方自主机构”。中国
学者对法定机构的概念进行了如下阐释:法定机构是为了与政府的相关决策部门
进行区分,通过相关立法机构专门的立法赋予其提供服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从
而使其独立于其他部门自主运行的一种公共管理机构;另外一批学者认为,法定
机构作为一种新型机构,是依据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立的,不同于传统的
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相应公共事务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
中国部分推行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开发区也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确认了法定
机构的概念,如深圳市颁布的《关于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意见》将法定机构定义
为:“法定机构是依特定立法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监管,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前海合作区条例》将其管理局定义为“实行企业化管理
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管理和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
结合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学者观点和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发区法定机构可
以定义为: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立的,与传统行政机关相区别,依法承担
开发区特定公共事务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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