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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of Open Economic Zones in the New Era
准给予转变。这也是同目前国家对其进行加强城市化规划的方向也是一致的。例
如,青岛黄岛区和开发区、青岛崂山区和开发区、苏州虎丘区和开发区、广州南
沙区和南沙开发区、宁波北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向头屯河区和高新
区。同时国家统一立法还应该包括开发区的准入、退出、升级、降级机制。总之,
开发区发展方向应该纳入国家统一立法。
(二)应该按照“一法一机构”原则完善开发区地方立法
国办发〔2005〕15 号《意见》第四条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国家级开发区条例,
为其持续健康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另外还要求各个地方性政府可以根据自己
行政区域特点以及文化传统习俗,制定地方性的法律或规章。从意见反映出对于
开发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实施,无论是国家统一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显得无比
重要。“一法一机构”是法定机构建立的前提。青岛经验和深圳经验都告诉我们,
推行法定机构改革必须有完善的立法支撑。这要求我们在每个法定机构设立之前,
都要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法定机构的性质、运作机制、职权范围、
机构设置、人事制度等事项,法定机构成立之后必须恪守这些事项,并由监督部
门进行监管;开发区所在地没有地方立法权或者只有部分地方立法权的,可以请
求上一级人大进行立法上的支持,或者由当地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于中国开
发区的数量很大、类型很多、产业很广,它们之间差异性很大,所以应该在国家
统一规范法律的前提下地方可以贯彻“一法一机构”。针对文化、地域的特殊性
进行补充性立法。通过立法让每个开发区法定机构的设立、性质、功能定位、运
行模式、职责权限、人员聘用、薪酬体系、法定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等都有法律
依据。这里面的一个机构可以是同一地区一类机构也可以是特殊区域一个开发区。
通过一法一机构的形式进行发散立法,赋予法定机构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充
分发挥自主权利。
(三)通过地方立法充分赋予法定机构职权
针对法定机构的配置问题,由于法定机构是采取市场化、企业化运营的非营
利性组织,所以必须依据《条例》《办法》《决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
性文件赋予法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能和职责。法定机构的职能主要是提
供公共服务、执行运营管理任务。相应的,必须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决策机构
和一支高效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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