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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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发区组织机构研究
(四)厘清政府与法定机构的权责界限
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部分开发区已然具备了深厚的底蕴,形成了合理的政
策配套。在开发区管理职能的划分上,它们大都摒弃了极端做法,即单纯依靠市
场或政府,而是以简政放权为指导思想,将传统的政府职能下放或授权给开发区
管理机构实施,政府只起补充辅助作用。一方面,政府适当干预可以防止开发区
“市场失灵”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将权力下放给开发区也可以规避因政府过
度干预而出现的“政府失灵”和效率低下。
1. 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权责
在地方立法中明确法定机构的职责权限是法定机构最显著的特征。但是,法
定机构与其所属的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难以在地方性法规立法中予以穷尽,况且,
立法的相对稳定性也很难赶上实践的千变万化。如何在立法中厘清政府与法定机
构的权责界限,前海管理局作为一个先行者在此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一
是法定授权,即前海管理局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二是通过所在地政府规章授权,
通过授权、分权、限权来明确前海管理局职能设置以及各项权力。前海管理局与
政府职能部门没有行政上下级关系,市政府也只能通过前海管理局领导小组进行
干涉,减少与政府职能部门不必要的工作协调,以保证开发区管理机构自主、便
捷、高效运行。三是法定分权。深圳前海管理局作为法定机构改革的先驱者,在
对处理政府传统权力——行政审批权上也有独到之处。深圳市政府和省级以上职
能主管部门将部分审批权下放或委托到前海管理局,让其在规划、建设、投资管
理、劳动人事等方面有直接的审批权,
尽量减少审批层次,建立高效服务机构。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管理局的办事效
率和节约时间成本。例如,深圳前海管理局依据《合作区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授权,
可以行使区内部分的审批权和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通过条例和政府授权,让
前海管理局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力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等,这样就可以让管理
机构从传统的模式中解放出来,从而激发开发区的创造力、活力以及内在潜力。
2. 以契约方式约定权责界限
在吸取前海合作区经验的同时,还可以制作权责清单,明确法定机构的具体
的权利和义务,用列举法和归纳法将法定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一列举,划定权利
义务的边界和范围。同时在法定机构和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权责不清时,应当明确
行政机关哪些部分可以管,哪些部分不能管,哪些部分怎么管,以此明晰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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