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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德价值判断体系 | 107



               地以作为社会成员之本质或所谓“本体(Noumenon)”的后者之意识形态
               分布为评判对象。而虽然在原则上任一社会成员的所有外在言行都在本质上

               被其意识形态分布中之诸种意识力及诸种意识力间之相互作用 --- 或者等
               价的,其意识形态分布之诸种“几何特征”所导出,从而我们可一定程度地
               通过观察与分析其外在言行而间接地探求或了解其意识形态分布并对其进行

               价值评判与分析,但是反之任一社会成员绝不可能通过简单地改变其外在言
               行而改变作为其本质或所谓“本体(Noumenon)”的其意识形态分布 ---

               故而其也绝不可能通过简单地改变其外在言行而改变其本质之“好”与“不好”
               或“优劣性”。一言概之,道德价值判断体系对评判对象之评判过程自然且
               本质地是对后者之本质或所谓“本体(Noumenon)”的探求与评判之过程,

               从而也不应具有仅依赖于后者之外在言行的可逆性。
                   据上,道德价值判断体系对评判对象所进行的价值评判与分析之过程自

               然地具有渐进缓和性与不可逆性。
                   最后,作为单方向泛化性联系在全社会之集结的道德价值判断体系对评

               判对象所进行的价值评判与分析之过程自然地是一种所谓“模式识别”过程。
                   根据某种常理或常识,“模式识别”过程 --- 亦即对所考察之对象之

               可反映其本质特征或属性的一些特定且固定之行为模式进行识别或求证之过
               程,自然地具有渐进缓和性和不可逆性。根据某种常理或常识,当所考察之
               对象之言行蕴含着某些显著的可反映其本质特征或属性之“模式”时,“模

               式识别”过程之识别者通常并不能“一蹴而就”或“瞬时”地识别或求证此
               种“模式”--- 对任何切实存在之“模式”的识别或求证必然需要反复而审

               慎之观察与评估,故而任何“模式识别”过程均自然地是渐进缓和或循序渐
               进之过程。进一步地,当所考察之对象之言行蕴含着某些显著的可反映其本

               质特征或属性之“模式”,而此种“模式”已被“模式识别”过程之识别者
               充分地识别或求证时,则鉴于有关“模式”反映着所考察之对象的本质特征

               或属性 --- 任何对于所考察之对象之更多之观察和考量将只可能进一步地
               巩固“模式识别”过程之识别者所已经识别或求证之有关“模式”。据此,
               笔者看来“模式识别”过程也自然地是一种不可逆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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