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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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德价值判断体系 | 105
通常是所谓“一蹴而就”或“瞬时”地发生的 --- 特别的,对于任何对象
之“是非对错”之评判均为一种自然地对应于联系之属于确切性一极之属性
的严格且具有“理性”及某种“刚性”之过程,从而也自然地具有“瞬时性”。
不仅如此,此种由确切性联系所生成的对“是非对错”之评判体系对评判对
象的具体之评判过程也自然地具有某种可逆性 --- 比如:若一竞争经济中
之雇员或劳动者个体之业绩相较于过去变好或提高了,则此种评判体系对其
业绩之评判结果也会“一蹴而就”或“瞬时”地提高;或若其先前之被此种
评判体系评判为“错误”或“非”的言行被其纠正或根正了,则此种评判体
系对其言行之评判结构也会“一蹴而就”或“瞬时”地变为“正确”或“是”;
如此等等。
而在另一方面,作为单方向泛化性联系在全社会之集结的道德价值判断
体系对评判对象之评判过程通常并不能“一蹴而就”或“瞬时”地发生 ---
任何对某种对象之“好”与“不好”或“优劣性”之评判与分析,作为具有“感
性”及某种“柔性”之单方向泛化性联系之发挥之效果,自然地相对于对此
对象之“是非对错”之评判与分析需要更长之时间和更加审慎之考虑过程。
特别地,相对于对“是非对错”之评判体系对评判对象之评判结果通常
仅会取值于“离散”而有限、从而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理性”及“刚性”之
集合,道德价值判断体系对评判对象之评判结果通常必须取值于“连续”而
无限、从而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感性”及“柔性”之集合:在大多数情形下,
对“是非对错”之评判体系对评判对象之评判结果本质上仅有两个“离散”
之取值 --- 亦即“对”与“不对”或“是”与“非”;而道德价值判断体
系对评判对象之评判结果则通常会有无限之“连续”之取值 --- 比如,任
何对某种对象之“好”与“不好”或“优劣性”之评判与分析之结果均可有“非
常不好”“很不好”“挺不好”“比较不好”“比较好”“挺好”“很好”
及“非常好”,等等取值,而我们还可自然地将这些取值不断而无限地精细
化从而在本质上以“连续”而无限之集合代表或度量此种评判与分析之所有
可能之结果。
作为对上一段落中之图景之深化,一个好的或比较理想的价值体系应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