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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竞争经济体与资本市场 | 141



               自之工作时间乘以同样的单位时间之工资、亦即同样的单位时间之报酬或薪
               酬以支付后者各自之报酬或薪酬的主要原因或诱因。

                   同时,笔者看来,上述此种“信息不对称”也直接导致了在现实之资本
               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除了对从事同样之工作或劳动之任务或项目的
               雇员或劳动者个体赋予同样的报酬或薪酬,特别是同样的单位时间之报酬或

               薪酬,也需要至少适当地让雇员或劳动者个体从属于雇主个体,特别是企业
               家或高级雇主个体 --- 亦即受到后者的至少一定程度之支配和指挥,并且

               同时也设立一系列的对雇员或劳动者个体之“监督”“奖惩”和“激励”机制---
               以尽可能促使雇员或劳动者个体足够努力地从事其工作或劳动之任务或项目
               从而保证有关企业的生产活动之效率或效益。笔者看来一个与此自然伴随的

               显著之“副作用”即为雇员或劳动者个体的劳动力在某种程度上代替雇员或
               劳动者个体的劳动或劳动成果而在现实之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成

               为被劳资双方所交换或交易和买卖之商品。
                   第三种原因或因素为现有人类社会或人类文明之“社会福利”体系的欠

               缺:在现实之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作为资方的依其“恒久能力”
               而进行有效之创新或创业活动的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通常占有或拥有大量

               甚至于巨量的有价值客观对象或资本;而在现有人类社会或人类文明之“社
               会福利”体系下,现实之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之大多数作为劳方
               的雇员或劳动者个体则在先天之状态下几乎不占有或拥有任何有价值客观对

               象或资本,从而只有依靠被作为资方的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所雇佣、亦即
               为后者工作并获取报酬或薪酬而维持其生计;现实之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

               产组织中之资方和劳方之上述处境的显著之对立和差异,决定了现实之资本
               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的劳资关系通常不再能保证劳资双方之公平且平

               等的对劳方之劳动或劳动成果而绝非劳动力的“市场化交易”--- 现实之资
               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之雇员或劳动者个体通常必须至少一定程度地

               依附或从属于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并被后者所支配和控制,从而也在某种
               程度上不得不把其自身之劳动力而非劳动或劳动成果出售给后者。
                   特别地,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有了“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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