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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理性批判
Rational Criticism of Buddhism
第四十二章 “火”与“柴”的辩证法
原文直解与评述:这时候又有人出来质疑,虽然火不能自烧而能烧他,如
是之理眼不能自见而能见他亦不相违啊。反驳的人的观念有错,应该是无自性之
烧,是有缘起的烧,即无自性是缘起,二者便不相违背,如果一旦有自性,就成
相违。
回答你们的质疑,我们不是在总破火能烧木或者眼能见色,我们不破这个
功能作用。而是破除眼有见他的这个“自性”。如果你们说有这个自性的话,你
们就须用火有烧木的自性而为譬喻。此时你们引的喻如同你们所立论题诸事物属
性一样是不合理的。如果火与木有“自性”,那么这个“自性”就不出“自性一”
或“自性异”的范围,那么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如果是自性一者,火就应当自
烧了,即无木也能燃烧,也就没必要说什么火是能烧,木是所烧了。如此也就不
须观待能、所了。如果这样能成的话,那么现在我反说火是所烧,木是能烧,你
又怎么回答呢?相反如果说是自性异者,那无木时火也一样可以自烧,就如同无
马时可得有牛。《四百论》中说:“火即烧热性,非热何能烧?是故薪非有,除
彼火亦无。”就是此道理。如是之理于烧时,如果许有“自性”,既然不能自烧
也就不能烧他了;如是之理如果认许眼有见的“自性”,也就既不能自见,亦不
应有自性的见他了。你们上述的过失依然没有改变。
所以是见到了如是为许的自性所说的过失,就能弃舍执有自性的错误宗见
了,次后亦能知无自性中的能作与所作皆合理了。辨清了无与无自性的差别,所
以亦分清有与有自性的差别了,又能通达无自性之正确认识,而后能用无自性正
确认识去认识所认识之无自性的事了。
有人疑问道,因此通达了火与薪无自性的正确认识,彼应当不是现前的正
确认识,即根识所见,而应当许为正确的比度认识,即正确的意识思维。如果是
这样的话,其所依的论据是什么呢?回答你们道,是由见到了若“有自性”即是
不出一与异的范围,而后破一与异的“自性”则定须依“无自性”。所以于此二
相中决定了解了无一异的自性,即立题中的宗见之事物属性,所以就有了合理的
三相论据。由此为依,决定火与薪为无自性者即是此正确的比度认识。由此当知
前文所安立的他许三相论式中,我们亦是用相同的方法成立正确比度认识之理的,
即眼睛不能自见,因此便无见他之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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