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国土景观视野下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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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设施管理和综合防灾规划的研究



              缕清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秩序,减少公共体育设施共享中的冲突。公共体育设施
              共享目标的实现,需要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主体以协作方式有序地使用公共体育
              设施资源。公共体育设施作为公共资源,公民有权对其进行自由使用,但这种使
              用权并不是无限的,而应受到他人正常行使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和维护公共秩序

              的限制。一方面,明确专业类公共体育设施的对称性主体的优先使用权。篮球场
              上“大妈与球员之争”很大程度上属于非对称主体与对称主体对于专业类公共体
              育设施使用的纠纷。专业类体育设施建设的初衷在于服务特定的体育项目使用主
              体,因而在建设存量上也不同于一般性的开放性场地。那么,这一优先使用权主

              要体现在当使用权纠纷发生时,管理主体在纠纷调解或决策上对于对称性主体的
              倾斜保护。另一方面,明确专用群体的优先使用权。立法鼓励和支持公办企事业
              单位内部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但这部分体育设施具有明显的办公或教学目的性,
              其开放不应妨碍原系统内部群体对体育设施的正常使用,更不能扰乱国家为不同

              系统配置公共体育设施的事业规划。因此,需要在立法中确立公共体育设施专用
              群体优先使用的规则,合理限制公众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
                   2. 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配套规则
                   强化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配套规则,一是应将“共享发展”理念嵌入法律

              规范之中,以全新理念引领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工作的变革。换言之,在相关立法
              中,并非简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表述取代“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的表
              述,而是令相关规范内容均围绕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管理机制构建而展开。二是
              需明确认定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管理办法在公共体育设施共享法律体系中的重要

              地位,并以其相关内容为核心,审慎有序推进相关规则在法律体系中的修订。
                   一方面,应积极推进以《体育法》为代表的中央层面立法变革。《体育法》
              在强调开放义务的同时,应当对公共体育设施共享义务的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
              在“全民健身”一章,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开放义务和共享义务,并明确共

              享行为所指向的资源最大化利用价值目的。进而提升法律与公共体育设施共享之
              间的关联性、增强当前立法内容与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管理办法之间的适配性。
              另一方面,应逐步完善地方立法的配套规则。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33 条为例,其既是对相关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立法授权,也是一项立法义务,

              要求相关部门通过制定配套性立法对法律法规中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相关原则性
              内容进行细化和落实。我国幅员辽阔,区域以及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的现实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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