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国土景观视野下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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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景观视野下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创新研究
Research on the Innov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erritorial Spatial Plan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nd Landscape
设施维护、保养和更新等具体职能的方式,以国家体育建设义务作为实现公民公
共体育设施共享权利的基本保障。第二,对于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而
言,时间、空间以及适当的价格调整机制可以作为共享义务履行主要方式。当然,
无论是政府主体或是企事业单位管理主体,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有效共享的基础,
取决于国家层面是否建构有效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制度,其制度规范体系是否完备、
制度运行是否流畅等。
二、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制度的规范建构
1. 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管理办法
《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公
共体育设施共享提供部分规范依据,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缺乏明确性和
可操作性。据此,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管理办法能够弥补管理主体法定共享
义务缺失的漏洞。 首先,对于专门用于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应当由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公益性体育设施的权属、使用效率、场地
规模以及闲置程度等情况进行摸底评估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地方立法经验,制定
公益性体育设施共享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明确共享时间、共享对象、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公共体育设施共
享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明确规定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循此增强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公办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
设施,可以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据《体
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共享管理办法。有学者
认为现行“鼓励性规范”给公办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管理主体逃避法律责任的可
乘之机,应加大对公办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开放的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这部分
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现有“鼓励性规定”的立法表述方式,可以更好应对现实
的复杂性。但对于“鼓励性规范”存在的法律约束力不足、可执行性欠缺的问题,
可以通过加强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落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设施
管理主体、公众在共享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时的责任,如明确共享的
方式、共享时间、安全保障等内容。
其次,在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管理办法中划定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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