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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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农村土地利用法律问题



              营权流转的价格机制,主要依据土地的面积、土壤情况以及地理位置来确定农地
              大体流转价格,并对跟风抬价和压价问题进行法律规制。
                  (六)明确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政府职责
                  1. 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

                  在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政府的引导监督就显得尤为重
              要。要明确中央政府在农地经营权上应负的责任是为基层政府的指导工作、管理
              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监督。这并不是简单的立法,而是要将农村土地流转与
              实现乡村振兴、发展现代化等政策目标结合起来,把握大局观。而地方政府则要

              根据法律规定,把握自己的优势,深入基层了解土地流转的现实情况,传达党中
              央的政策思想,上传下达,使上级政府能及时根据现实情况对法律做出修正,同
              时使农民理解土地流转政策,积极进行土地流转活动。具体来说,法律应该明确
              规定基层政府的监管责任,就合同签订问题和农地经营权流转后的管理问题进行

              监管,避免撂荒和违规经营的情况发生。另外,应该规定政府的引导宣传责任,
              使基层政府不断创新普法宣传方式,利用好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进行宣
              传,增强农民的流转意识。同时,还要严格规定政府越权流转或者怠于管理的法
              律责任,做到有备无患。总之,政府在农地流转中应该起到的作用是引导、管理、

              监督和基础保障,是服务型政府而不是控制型政府。
                  2. 赋予村民委员会流转管理权
                  农村土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共同财产,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代怠于流转农村
              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户行使权力,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当然,这并不是笼统赋予

              村集体以土地的流转权,而是要在达到法定的条件时,由村民委员会出面提高土
              地的流转效率和利用率。
                  首先,要求承包户既不在所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种作业也不对外流转土地的
              经营权。其次,承包户不行使权利要达到法定的时间,时间可以根据土地具体情

              况而定,法律只规定一个区间。再次,村民委员会要履行通知、催促和告知义务,
              即在法定期限内若承包户不行使权力,村民委员会通知其及时行使权力,避免土
              地资源的浪费,并且给予一定的权利行使时间。若超过该时间承包户仍不行使权
              力,村民委员会可行使催促权,承包户再次怠于行使权利,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

              行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权,但要及时将土地流转情况告知承包户并向其转交除土
              地流转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以外的收益。最后,通过该形式进行的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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