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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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民商法与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民商法与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 民商法的价值与发展
民法和商法统称为民商法,两者共同作用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且两者间有
着较为紧密的联系。针对民法和商法关系的讨论,主要分为两种体例,即民商合
一和民商分立两种。民商合一强调两者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民法包含商法
的部分内容,并作为商法的母法对商法起到了引领性作用。而民商分立更强调两
者之间的独立性,无论是法律内容还是应用范围都表现出了一定的区分性。中国
对于民商法所属体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但从民商法应用范围以及发展趋势
分析,中国的民商法更倾向于民商合一体例。
民商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安全和效
益方面,可以说民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并随之不断优化和完善的。
例如,传统的民商法并没有将安全作为重点内容,这个阶段的市场环境相对简单,
经济活动形式单一,因此民商法中安全更多关注的是信息、交易以及信用等方面。
而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民商法的优化和创新提供了
广阔的发展空间,民事交易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由此催生出形式多样的
经济活动,而这个时期的民商法更加注重保障民商活动秩序的稳定性。
一、民商法的功能
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
的产物,其职能丰富,利于保障市场经济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营环境,
确保交易市场双方权益,进而实现经济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值得一提的是,
民商法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注入了动力源,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
方面,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存在诸多矛盾,上述状况对于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具有
不利影响,甚至形成阻碍,若想进一步协调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减少经济交易
环节的矛盾与问题,那么就应充分发挥民商法的价值,体现其功能上的优势,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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