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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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民商法与不动产登记
契约平等理念,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规范,并形成了公正的保障与纠正制度,从而
实现了市场经济的公正。经济规范原则通过对中国财政经济的积极介入,对市场
秩序、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宏观调控,这也是体现民法和
商法相互平等原则的最主要方法。民法保护了市场经济人的个别权益与工作效率,
而总体经济效益则是体现商法高效经济价值的重要体现。
第四,在约束与执行的手段层面也不同,民法应用范围更广,民法的价值取
向更注重公平;商法更具技术性,因此商法的价值更注重效率,二者的本质价值
取向有着实质性差异。
第二节 物权法的发展
一、物权法的发展
(一)《物权法》作为未来民法典中新物权编的基础
依照现有计划,中国将追随大陆法系的传统,将物权法以分编的形式整合到
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的中国新民法典之中。针对此整合,目前正通过一份立法草
案进行前期准备工作,草案仍以 2007 年 3 月 16 日的《物权法》为蓝本。从现有
的草案来看,立法者计划对现有的《物权法》做出部分重要修订。
(二)《物权法》若干条文的删减
共计 11 项条款将会被删除,原因在于这些条款的内容将在筹划中的民法典
其他分编中予以考虑,或者在立法者眼中,这些条款是冗余的。例如《物权法》
第 1 条、第 247 条规定了物权法的目的及施行时间,这些内容在总体法典编纂中
不再必要;其他删除的条款涉及物权法的基本概况,或者个别条款涉及物权法与
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因而最好在总则中,或必要时,在与之相关的法律领域中
予以规制。个别情形下,一些重复的内容在《物权法》中仍有保留。将来难以进
行合理化论证的例外规则也被删除。总体而言,这些都尚未构成重大的修订。
(三)新增加的条款以及法条编号的变更
同样,物权法编新增加的 16 个条款,也未从总体效果上带来重大变更。这
些条款主要涉及共有制度的具体构建、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和新增加的设定在农村
宅基地所建住宅上的物权性质的居住权,以及除此之外对《物权法》现存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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