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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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民商法与不动产登记



              定原则;与物权的客体有关,存在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物权的变动有关,存在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的效力有关,存在物权效力优先原则。无论是
              2007 年 3 月 16 日审议通过、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还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其中对物权客体与物权

              客体特定原则、物权效力与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并未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出
              来。物权客体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为什么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对此,
              目前未见学界有更多的讨论。但对于物权效力与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不以具体条文
              的形式呈现出来,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展开过讨论。2006 年 6 月 23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用半天的时间组织专题研讨会,讨论要不要在
              物权法第一章就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做出明确规定。
                  当时尽管存在激烈的争论,但立法机关采纳的意见是不支持在物权法第一章
              规定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对此,比较有力的理由是: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与通常意

              义上的法律原则是不一样的,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只是对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
              的物权与物权之间、物权与债权之间关系所涉及的调整规则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和
              总结,该原则本身没有任何特定的价值取向,因而不能成为裁判者处理纠纷的裁
              断依据。在法律就特定纠纷未设明文规定的时候,裁判者不能依据物权效力优先

              原则创制对相关纠纷进行处理的具体裁判规则,也无法就现行法上特定法律条文
              的复数解释结论,依据物权效力优先原则进行筛选。因此,《物权法》也就没有
              规定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二)民法典对待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体现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第 4 条:“不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
              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从内容上看,该条基本上是重申了《物权法》
              第 6 条的规定。事实上,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主要是就民法典物权编的总则部分、

              所有权部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部分中调整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基于合同
              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规则而做出的理论抽象和概括。也就是说,物
              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主要是把这些散见于民法典物权编各部分、具有家族相似性的
              法律规则给出了一个理论上统一的名称,即称其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必须认

              识到,在遇到实定法上未设明文规定的情形,或者遇到实定法上相关法律条文出
              现复数解释结论的情形,《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第 4 条所确认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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