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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四章 民商法与不动产登记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解释和小幅补充。新增加的条文:与对现有《物权法》条款的删除自然而然地共
             同导致民法典物权编条文编号的更改。为了避免混淆,在下文叙述中,除了使用
            《物权法》的原有编号以外,也会使用《民法典分则草案(一审稿)》中的新编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

                 最初,最高人民法院仅针对物权法特定领域内的已有法律问题制定解释规则,
             但通过 2016 年 2 月 22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其制定了一系列处理
             广泛法律问题的规则。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以跨领域的体系化为基础,而是

             仅涉及依其自我判断、通过判决提供了成熟解决办法的领域。展示中国物权法过
             去十年间的发展变化时,必须同时考虑这些规则。
                 (五)不动产登记法
                 《物权法》颁行后的 10 年内 , 中国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发布的《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登记条例》) 以及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发布的《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对中国物权法的
             继续发展贡献深远。这两部法规首次实现了登记机构的统一化,并创设了统一的
             登记程序。

                 《物权法》第 6 条第 1 句,在《民法典分则草案(一审稿)》中作为第 4 条
             继续存在,以及《物权法》第 10 条第 2 款(《民法典分则草案(一审稿)》第
             6 条第 2 款),以这些关于不动产物权设定、内容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的法律
             规定为前提,而登记作为必要的公示载体,带有设权或有时具有维持优先权效果。

             通过这两个涉及登记体系的法案,立法者完成了其承担的任务。《物权法》第 9
             条到第 22 条或《民法典分则草案(一审稿)》第 5 条到第 19 条仅包含不动产登
             记的基础规则及其功能。在《登记条例实施细则》颁布不久前,2014 年 9 月在
             莱比锡举行的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研讨会上还对此议题予以探讨,学者在分论坛的

             一般议题“现代经济下的土地法与土地登记法”下研究了当时几乎已经完成的立
             法草案,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而部分建议也得到了关注。

                 二、物权法的结构原则


                 (一)物权法的四项结构原则
                 依据学界通说,物权法存在四项结构原则:与物权的类型有关,存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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