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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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四章 民商法与不动产登记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产业链条。很多企业在同一个工业园区中各自生产、相互配合,使产业优势得以
             扩大。那么,围绕当地的这一优势产业并为了保持产业链的完整性,地方政府在
             出让工业园区内某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候,能否对特定建设用地的出让做出限
             制,要求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房屋建造和利用只能服务于该产业链中某

             一环节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此种限制是否合理?如果当地政府做出的此类限制既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应受法律
             保护的合法权益,则能不能将此类限制物权化,即允许登记机构登记此类限制?
             如果地方政府只能提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者订立一个合同,那就明显不足

             以充分实现和保障地方政府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因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主体可以继续对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基于合同相对性,地方政府对这块
             土地所做的此种特定用途的合同限制,就无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后手
             的受让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由此将导致地方政府保持产业优势、维持产业链

             完整的发展规划落空。但是,如果此种限制能够成为得以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的
             事项,其就具有可以向任何其他主体主张这种限制的法律效力。
                 同样,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如果民事主体就特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享有和使用做出了特定用途的限制,此种限制若能够进行登记,

             则对于实现物权人的意图而言,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原因就在于,民事主体
             围绕能够在登记簿上记载的财产所作的这些利益安排若不具有登记的能力,登
             记机构就不会为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这一限制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值得商榷
             的。毋庸讳言,目前中国物权法领域相当多的概念和知识是继受的产物。但我们

             所接受的知识不应当成为知识封闭的高墙,进而限制我们的法律想象力和进行规
             则设计的可能性。人类与地球上其他生命的最大不同,就是总会赋予自己的行动
             以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充分的想象。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工业社会到
             信息社会,从信息社会到智能社会,人类向前迈出的每一步都是一个不断展现想

             象力并不断把想象转化为现实的过程。法治的进步同样需要法律人展现自己的想
             象力,尤其是中国当前站在 21 世纪第二个十年进行民法典编纂工作,必然面临
             许多无法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现成的法律文本中找到可供参考的答案、可供借鉴的
             经验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这就需要我们既关注必要的规则继受,更致力于必要的

             规则创新。
                 就对民事主体交往自由实施法律限制的正当性基础而言,物权法定原则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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