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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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破产法制度完善
第五章 破产法制度完善
第一节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破产法适用范围逐渐明确和扩大,保护人
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了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国破产法的相关条
例规定,适用于破产法的主体为企业法人。而对于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
果其清算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则可以参照破产法进行处置。
另外,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对出现破产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等,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还可以对存在重大
经营风险并采取托管、接管等措施的金融机构,向法院提出中止作为被告人或被
执行人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目前中国新建
的破产法律体系适用范围还仅局限为企业法人,而对非法人的企业破产能力只是
做了特殊的援引条例。在中国尚未对自然人破产做出规定的情况下,这样立法是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破产可能会连带出资人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因而
对这类企业破产进行规定具有诸多不便。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自然人和消费
者参与经济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他们也急需得到破产法的保护和约束。因此,
扩大破产法适用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一、决定中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要素
确定破产法适用范围是破产法改进与完善的基础和关键。作为市场经济正常
运行的基本保障法律之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是靠人们主观臆断决定的。
(一)本质因素
破产法是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满足了中国的社会现实需
求,与市场经济建立了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长期的实践,我们断定市场经
济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良性循环经济体系,它不仅要求满足经济市场准入条件的
主体资本进入,还要求及时剔除影响经济市场信用主体的资本,以此保证正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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