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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五章 破产法制度完善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它的破产应该与一般企业法人破产差别对待。具体而言,破产法应该对这类企业
法人破产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和解释,在承认其破产能力的基础上,规定其在出
现破产危机时,可以优先适用破产重整程序,从法律层次上帮助有效应对和解决
债务所带来的经营危机。同时,破产法还应该规定地方政府有义务为特殊公用企
业提供救助服务,成立与之相关的救助基金或是行业保险,如此全力保证该类企
业的正常运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职能和价值,保障相关债权人合法
权益不受损。
(二)自然人破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渐迎来了创新经济时代,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
的参与更加积极主动。当自然人利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入经济市场,
从事相关活动并产生行为时,其隐藏的破产能力逐渐显露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
将中国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在
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形成的,是公平、信用、竞争性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市
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活动自由使得自然人成为市场的主体,相互之间建起了一种
信用机制。当自然人出现破产风险或危机时,他们可能会面临无力清偿债务的情
况,进而破坏了自然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在此时破产法的保障功能和调控功能
得以发挥。值得注意的是,破产法并非万能,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债务纠纷,更
不能对破产人隐匿财产、逃避追债等问题进行处理,其价值和功能的发挥还有赖
于完善的配套制度。因此,将自然人纳入中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同时,还应该加
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以全面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主体破产
如上文所述,中国市场经济主体逐渐趋向多元化,除了法人和自然人之外,
主要还包括个体商户、个人合伙、独资企业等。他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会与第三方产生民事或经济关系,承认其破产能力,对促进中国经济
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破产法虽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债务债权关系,但是
其本质和功能决定了其应该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
合法权益,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深度、健康发展。我们既然承认了这类企业或商户
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就应该在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将其主体地位
体现出来,即将他们也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内。各类经济主体之间存在性质差
异,因而对其破产能力的规定应该差别对待,以社会发展实际为依据和根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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