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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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破产法制度完善
证破产法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现其目标。
第二节 破产法体系的构建
一、破产法体系整合的必要性
(一)社会发展的需求
从社会发展需求来看,中国经济的繁荣稳定需要完善的司法支持。目前实行
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主体仅适用于企业,并未扩展到个人或者其他商主体,
这使得中国的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真空领域”,而这种“真空领域”的存在必然
导致市场调节机制难以有效运行。
首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立法者认为立法时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
例如缺乏失信惩戒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失权制度,即对债
务人的社会信用进行限制,如职业资格的禁止等。如果自然人破产后,其社会信
用几乎不受影响,这会使得大量债务人为逃避债务申请破产程序进而损害债权人
利益。
其次,在 21 世纪初制定《企业破产法》时,大数据以及互联网技术并未普及。
中国银行以及相关财产登记机关缺少对个人资产交易记录查询的技术,当时很难
对个人财产进行登记。个人如未将其现金存入银行,以及对其动产、不动产进行
申报,相关机构很难掌握其所拥有的财产数量,法院执行机关也很难对其破产申
请进行核查。
最后,从经济环境上看,当时中国制定《企业破产法》时,个体经济虽然得
到一定发展,但总体上个人消费额度还是处于较低水平,个人由于经济原因而无
法偿还债务的情形较少发生。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个人消费、
借贷以及投资的增加,经常会出现债务违约的情况,越来越多的个人持有过多负
债,这导致在法院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往往缺少可执行财产,给法院执行带来很大
困难。一旦执行程序无法结束,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不过随着中国经
济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数十年时间的高度发展,个人破产制度之前所面临的
一些障碍,如今已经具备解决条件。从个人征信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来看,伴随
中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财产登记系统的发展,实现个人破产的初始条件已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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