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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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破产法制度完善
能存在差异,但是总体上讲,其主体意识基本达成一致。世界各国普遍认为,破
产法的目标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法要保护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
及其他破产相关利益人在内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二是破产法要及时、有
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与债务纠纷,保证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转;三是破产法
要规定破产各关系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破产程序和行为,坚决惩处一起违法犯
罪行为。
(四)发展因素
中国是一个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
认知理论,法律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经济关系,它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破产法的
制定与发展必须适应经济生活的需求,应该随着客观的社会发展与物质条件变化
而发生变化。因此,破产法应该是一个持续发展和完善的法制,一旦其与特定的
条件不符时,应该予以剔除和替代。破产法适用范围的确立需要以社会发展实际
情况为依据,打上深深的时代烙印。了解中国社会发展实际,是扩大中国破产法
适用范围的基础和前提。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特征:首先,
市场经济主体结构趋于多元化。在中国,传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已逐
渐退出市场舞台,非公有制和个体经济以迅猛的速度发展着,并在整个经济结构
中占有较大比例。其次,个人信贷消费成为主流。为了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国民
消费,中国提供了一系列个人信贷服务,信贷消费已然成为一种主流。最后,国
际合作交流活动日渐频繁。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的影响下,中国改革开放的力度
逐渐加大,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活动日渐频繁,并实现在了多个领域。
二、扩大中国破产法适用范围
新的市场经济建设时期,扩大中国破产法适用范围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笔
者基于对中国破产法适用范围发展现状的认识,根据上文对决定中国破产法适用
范围的要素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种扩大中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法人破产
目前,新破产法虽然对企业法人破产做出了规定,但是除了金融机构之外,
却没有对有关公用事业和的企业包括邮政、电信、航空、铁路等的企业破产能力
进行详细规定,没有把其与一般企业区分开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该
类企业由于主要从事与国计民生紧密关联的产业或市场经济活动,其特定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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