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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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五章 破产法制度完善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到满足。
                 例如,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驱动下,中国的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双双进入快
             速发展的阶段。中国数字经济的实力以及云计算和大数据的迅速发展,可以快速
             记录个人投资、消费和储蓄行为。且从 2005 年开始,人民银行就在积极推动人

             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交通部门等国家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将个
             人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2019 年后,人民银行下发《二代征信报送规范》的通知,
             要求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向其征信系统提交信息。另外,2015
             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中国涉及自然人的

             财产申报制度。这些措施的实施,为实施个人破产提供了基本条件。
                 (二)分散立法的不足
                 有学者提出个人破产应该单独出台相应法律,如陈尧就认为由于中国已先行
             对企业破产进行单独立法,对于个人破产也可以采用这种立法方式来调整。但是

             如果单单只设立个人破产的单行立法,就会使得整个破产法律体系出现重复立法
             以及部分法律无法衔接的问题。霍恩就指出,“如今国家的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
             复杂并且议会立法通过时间大幅下降,这是由于当代社会的‘公民对方方面面保
             护的渴求’所造成的”。就中国破产法而言,目前已有《企业破产法》以及它的

             各种司法解释。对于个人破产法律,也有《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
             以及浙江等地方法院的相关规定。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也有对破产的一些规定。这些碎片化的立法规定内容有重复,甚至有
             些内容存在严重冲突。譬如,《公司法》对公司出现解散原因后如何成立清算组

             做出了规定,清算组在统计完公司所有财产以后发现其现存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
             务时,要立即申请破产。但是如果公司同时出现解散原因和清算原因时,那么债
             权人是否可以先选择清算程序或者只能选择申请破产清算就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在《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与《企业破产法》中也存在着相似的问题,例如前

             者对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做了规定,而后者却没有对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规
             定,对于这个问题以后是不是要通过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修改来解决也未可知。
             另外,从国外情况来看,也存在分散立法的先例。例如,石川明指出,日本对公
             司破产和个人破产进行了分散立法,这就导致了日本破产法律体系十分的碎片化,

             甚至有许多重复规定之处,这些重复的规定势必导致法院在对案件适用法律时产
             生选择问题。法律的冗杂也会导致制度性成本的增加,例如单行法内容的过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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