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P. 209
• 第五章 破产法制度完善
滋生出政府的文牍主义和繁文缛节,由此带来了制度供给过剩或过多的管制引起
的成本,或者是有效制度供给不足而引起的成本。而法律的体系化有着“统一策
略、整理策略和更新策略”的作用。如果我们将破产法体系化,就可以在一定程
度上解决破产法律体系分散立法的问题。例如,破产法典的编纂通过“化零为整”
的方式,可对中国破产相关法律进行整合,并建构出横跨各种要素的破产完整性
框架体系,从而减少破产法律过于冗杂而带来的不容小觑的制度性成本。为此,
必须认真对待破产法的体系化、法典化,增强法律的内容统一性和体系的逻辑性,
减少重复立法的成本浪费。并且有必要通过合适的法典化手段对现有的破产法律
法规进行统合,使法律结构合理化,以弥合法条冲突并填补存在问题,进一步健
全破产法律体系,进而使法律内容更为简单明了,以及消除碎片化立法模式对破
产相关法律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个人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的要求
破产法体系化建构,能够优化中国的破产法律体系,特别是健全个人破产制
度。中国目前尚未创立个人市场退出机制,个人在遭遇破产危机时很难有足够的
能力抵御风险。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1 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
情况》显示,目前未偿信贷总额不断增长,目前社会的个人负债率较高。在此情
形下,通过个人破产法来帮助因市场或者自身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的诚实的、无
过错的自然人获得退出市场的机会,使得社会个人经济市场不至于在高负债情况
下崩溃。另外,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导致一般个人都比较注重自身的社会评价。
而个人破产中的失权制度既会对其任职、消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也会给债
务人留下破产记录,这些记录会使得个人社会信用等级遭受严重损害。个人破产
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相结合,可以最大限度加快社会不良债务的消除,促进经济
的有序发展。而破产法律体系完善以后,能进一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这
对经济的良性发展有着引导作用。譬如,美国总统林肯就是通过个人破产获得重
生。1833 年,林肯经营的食品杂货店不幸倒闭,后申请个人破产。破产后,林
肯在市场经济上获得了新生,之后成功竞选美国总统。故而设立个人破产制度和
免责制度,客观上能够加快破产自然人退出市场获得新生,推动社会资源的优化
配置。
·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