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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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破产法制度完善
修订以及对未出台部分进行起草。这些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过程中不同观点的
争鸣为破产法如何体系化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和借鉴。
(二)国外立法的经验和教训足以提供借鉴
就域外经验而言,大部分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已经编纂了统一的破产法且方
式呈现多样化。例如,日本是对商主体破产和自然人破产进行了分散立法,商主
体破产适用《公司法》《破产法》以及《公司更生法》;自然人破产则适用《破
产法》以及《民事再生法》。日本破产法采取这种模式是因为对破产法律进行分
散立法可以迅速适应社会变革而提出的迫切要求。因为对于单行法律的修正,不
用顾虑部门法律规范体系之间的完整性,修法工作较为简单,能有效发挥法律积
极调控社会的作用,在之后如部门法发生变化时也不至于再次伤及其他相关法律
的效力。然而这也造成了一些弊端,以日本“倒产四法”为例,其设定、程序、
实施等方面都存在很多共性之处,正如山本和彦所述,这些法律的重复规定导致
了大量没必要的司法活动存在。
正因为碎片化立法存在这些缺点,所以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则采取制定
统一破产法典的模式,将商主体破产与自然人破产程序进行了规定。德国 1999
年生效的新的破产法采取的就是一般破产主义。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规定了调解
前置的模式,债务人必须在申请个人破产前同债务人进行和解,只有和解失败以
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清算申请。并且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
序中并没有重整和清算的选择权,而是在申请个人破产后,破产法院要依职权主
动调查所有与破产程序相关联的情况,之后法院会再次开始庭内调解,债务人必
须提交债务清理计划,债权人对清理计划进行表决,如债权人超过半数同意该计
划,且同意人其所代表债权份额过半数,法院可以强制通过该清理计划。如果无
法通过清理计划,才可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美国破产法同样采取一般破产主义,且该法也设置了前置程序。即债务人必
须在申请前进行有关专业机构的财务咨询,这有利于债务人避免直接进入破产程
序。另外,债务人也需通过经济能力测试,证明你的收入低于所在州家庭的平均
收入,进而确定哪些债务人有资格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哪些债务人必须申请重整
程序。
以法典化对破产法进行立法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可以对个人与企业破产进
行统一协调的修法,减少对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分别立法时的重复性工作,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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