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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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第一节 不动产首次登记



                  一、不动产首次登记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国家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不动产登记是指

              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类型,也是国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次提出的新要求,是指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如果没有办理过不

              动产首次登记,就不允许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的登记,当然如果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有相关规定的情形排除。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是为了有效避免出现土地反复
              登记,土地初始登记与房屋初始登记以及设定登记等多个名称,进而更好地形成
              统一的管理格局,为权利人开展不动产登记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是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基础,如果不及时办理
              不动产首次登记,将会影响后续不动产其他登记的开展,所以对于权利人来说,
              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至关重要。国家在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明确规定了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八种权

              利进行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为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权的划分,确定具体
              的来源等奠定基础。通常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材料主要包含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
              请人身份证件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竣工和符合规划的材料、
              权籍调查材料以及缴纳相关税费凭证等。做好不动产首次登记,需要不动产登记

              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做好每一件材料的审查,才能确保不动产首
              次登记工作质量,同时还要提升工作效率,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应有的职能。

                  二、不动产首次登记风险


                  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诸多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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