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P. 69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然存在很多的困难。此外登记机构本身没有审查的权限,加上相关的信息数据库
没有实现全面共享,从而容易导致登记工做出现纰漏。另外新的政策规定,国家
相关部门不予开具婚姻、户籍状况等证明材料,房产继承、赠予等也不需要开具
公证材料,这也增加了登记审查的风险。
三、加强不动产首次登记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权籍调查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快建立权籍调查机构诚信评价体系,消除区域市场垄断,
倒逼调查机构加强质量管理、提供优质服务,让优秀的调查机构能够充分参与市
场化竞争,以实现优胜劣汰。对于存在违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出具不实的权籍
调查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其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严格控制市场准
入,限制业务承接范围。登记机构应定期发布信用报告,对权籍调查机构诚信评
价成果予以公示。
(二)强化权籍调查成果监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统一的权籍调查成果标准及审核要点,
并在以下几个方面把成果审核工作进一步落实:其一,严格核验规划许可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等前期审批材料,并结合实地查看,验证批建一致性;其二,对项
目地块上应注销而尚未注销的证书原则上应先办理注销手续,再予以办理首次登
记,避免造成登记簿记载内容混乱;其三,查清有无“产权不能分割”“企业自
留”等限制分割、转让的前置条件,若有则应在证书上予以注记。
(三)注重实地查看工作
《条例》中对于实地查看虽没有“必须”“应当”的强制要求,但在实际过
程中,需要非常注重实地查看工作。实地查看需要在查验前期审批资料、建筑图
纸、权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再到现场予以比对,提出实地查看意见。特别是商
品房“毛坯验收、精装交付”的情况,由于验收和交付之间存在较长时间差,这
就需要把握好“项目竣工后、精装修开工前”这个实地查看的关键时间点,如此
才能确保实地查看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不动产首次登记需要与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多部门进行协调合作、联动监
管。例如,针对不断多样化的建筑形式,积极对接规划主管部门,对容积率和建
·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