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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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房产,造成面对离婚时要办理房产分割处理。受目前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房屋
              价格越来越高,许多新婚夫妻都会选择房屋分期付款,在婚后未还清房款的情况
              下,如果遇到离婚问题,会导致房屋的抵押权发生变化。所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
              处理这类问题时,会要求当事人先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注销,然后再进行不动产

              的转移登记,之后还需设立新的房屋抵押权。但是这种方式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许多抵押权人都不愿意将房屋进行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所以当事人需要还清银行
              房屋尾款,才能对此房屋进行不动产登记转移,因为离婚双方未及时处理房屋纠
              纷问题较易引发矛盾纠纷。

                  目前,因为待抵押房屋尚未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规章,导致可能存在的问题如
              下:当抵押人发生自然死亡时,因其还存在房屋的抵押,所以不能直接将房屋的
              产权登记转移至他人名下,即使通过法院判决有效的处理,也不能直接在不动产
              机构进行转移登记。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房屋资源的浪费,而且对发生不幸的

              抵押人亲属来说又是一个打击。所以国家及政府部门应该对此类特殊情况的房产,
              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解决途径
                  将宣示登记与处分登记合二为一。因办理转移登记的前提条件是不动产首次

              登记,所以必须由宣示登记之后才能进行处分登记,但在现实的转移登记情况中,
              存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登记的现象。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当房屋的材料
              具备齐全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不加以配合的被执行人的存在诉争的房屋进
              行强制性执行,将其当“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房屋看待,直接登记在申请执行

              人的名下,该次登记同样可视为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处分登记,完成宣示登记与处
              分登记的合二为一,进行一并登记,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提高不动产机构工作效率。中国的不动产登记的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于 2018
              年 8 月份实现全国联网,标志着中国的不动产体系将进入全面运行阶段,所以如

              何合理利用这一网络信息平台加大对不动产行业的推动,使其更为有效地为人民
              服务成为全国各地政府和不动产机构需要联合解决的首要问题。
                  精简登记手续,压缩办理时限。为节省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
              的时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在符合政府相关房屋交易条例的基础上,对不动产

              转移登记的申请流程和房屋受理条件等进行简化,排除烦琐且不必要的办理环节,
              将登记手续办理流程做到最优,手续最简,时限最短,方便申请递交不动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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