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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或者被继承人父母档案、工作履历查询等方式,明确及死亡情况,从而为后续登
记工作的开展提供可参考的依据,提升登记的效率。针对无法获取上述证明材料
的情况,被继承人死亡时年龄已经在 80 周岁以上,继承人对其情况知之甚少,
此种情况下,可以先让全体法定继承人签订承诺书,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于被
继承之前。借助这种方式,在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可以不必花费大量时间收集资
料,让申请人的负担减轻。
持有公证遗嘱的申请人是否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核验。通过分析《不动产
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 1 条、第 2 条、第 6 条、第 8 条的规定可以明确,在
进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前,所有法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的赠与人要全部到
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完成继承材料的检查与核验。但是结合当前的登记现状分
析,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经常有申请人拿着公证遗嘱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通过
中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可知,遗嘱的类型较多,具体有自书、录音以及公
证等。其中,对于公证遗嘱来说,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 1 条、
第 6 条、第 8 条中,对此方面并没有做出详细说明。所以在缺乏依据的情况,即
便申请人拿着公证遗嘱申请登记,所有法定继承人依然要到登记机构完成检查与
核验。故而,虽然当事人持有公证遗嘱,依然不能确定是否为被继承人的最后一
份遗嘱,在登记时,应该本着严谨、慎重的原则,要求全体法定继承人到登记机
构,在经过详细的问询之后,确定遗嘱没有任何问题,可以根据公证遗嘱完成登
记受理。但若是法定继承人不同意到登记机构,可以告知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
由法院判决不动产的处理结果。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是否适用于承诺办理。结合中国现行的规定可以
明确,在开展登记办理工作期间,应该从民众的角度考虑,为人民提供最大的便利。
针对使用频率高且获取难度大对证明事项,可以加强对告知承诺制的落实。针对
风险很大,诸如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有密切关联、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
等,再加上纠错成本偏高且损害挽回困难的证明事项,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告知
承诺制的适用性不强。这一情况为登记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大难度。因为不动产非
公证继承转移登记与群众财产安全有密切联系,同时涉及的金额较大,如果登记
的不动产在经过配偶抵押、买卖,之后再进行纠错,这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方面会
面临很大挑战,甚至会导致群众的财产受到损失,群众的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维护。
为解决此类问题,在进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期间,如果存在重要资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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