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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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失的情况,诸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单纯凭借当事人的承诺,不适合办
              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但是,如果产权人在死亡时已经在 80 周岁以上,
              年龄较大,由于父母去世的时间长,加之被当时政策、社会等因素限制,继承人

              不能提供产权人父母甚至祖父母的死亡证明材料,而当事人又因为一些不可抗拒
              因素无法获得证明材料,如孩子夭折、未婚未育等,在进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
              移登记期间,可以相对当事人的履历档案进行核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当

              事人实施承诺制度,保证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手续能顺利办理,提升办理
              的效率,让登记办理更为灵活可行。
                  (三)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要点

                  1. 对遗产范围精准区分
                  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针对的就是不动产。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前,
              要对遗产的范围做出明确,只有对遗产的范围合理且清晰界定,被继承人遗产的
              分配才能合理。在继承转移登记期间,要对遗产的范围明确划分,保证继承人的

              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任何侵害。
                  夫妻共有财产。结合《婚姻法》中的第 19 条规定可以明确,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夫妻可以规定财产的所有权,诸如全部为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
              约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前,需要结合当事人提
              供的材料、档案中资料信息对遗产进行判定,明确是否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或
              者单独、部分所有。通常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房产,在没

              有接受赠与的情况下,诸如明确指定将房产赠与夫妻中的一方,都可以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所以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时,应该先将被继承人配偶的这

              部分财产剥离,由此对遗产的范围明确界定。
                  没有家庭关系的共同财产。在进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期间,如果不
              动产申请登记的共有人之间没有共有关系,通常被认定为按份额共有。但如果登
              记时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出资比例对财产进行分配。

                  签订合同没有办证。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没有
              办证的情况,针对此类问题,如果想要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要对签

              订合同时的婚姻情况、出资情况等资料充分掌握,由此做出客观判断,最终对遗
              产范围进行清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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