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高等职业院校财务体系的构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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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高等职业院校财务管理
院校可以享受国家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财政扶持涉及政府、银行、行业、
社会及法律法规等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外部财务治理各方面,也就是民办高等职业
院校外部财务治理各方面都因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得到进一步加强,为此有助于外
部治理体系的进一步优化。
其二,有助于内部治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分类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民办高
等职业院校的发展,规范是分类管理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民办教育新法新政
中提出下列规范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发展的财务规定: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对于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所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
和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来执行;民
办高等职业院校从事相关交易,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
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等;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
披露制度;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候,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
职工的进修培训等,这些财务规定涉及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财务治理各方面,
而且更多的是制度方面的规定。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做事情的重要保障,
因此有助于内部治理体系进一步规范。
其三,有利于对治理体系的精准化、差异化。分类管理针对非营利民办高等
职业院校与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进行差异化财政扶持,具体来说非营利民办
高等职业院校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税收优惠等直接扶持方式,而营利性民办高
等职业院校则主要是通过政策、鼓励等间接扶持方式。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与非营利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在办学方式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学
校发展运营方式,然而长期以来中国民办高等职业院校非营利与营利性不分,许
多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者打着非营利的幌子骗取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却行着
营利之实,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有损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形象,为此当前
对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进行分别财政扶持,这
样不仅可以防止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者的投机行为,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选择
不同办学类型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分别进行与之相应的财务治理,可以实现对非营
利与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财务治理体系的精准化、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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