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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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策略研究
第二章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提升
策略研究
第一节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现状
一、基本概念的厘清及其展开
(一)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概念厘清
原本实践中各地的管理办法中相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概念使用并不完
全一致。比如北京在管理办法中使用“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上海在管理办法
中使用“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各地基本概念的使用极为混乱。在 2015
年公布的《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明确使用了“社会生态环
境监测机构”这一概念。从 2019 年原则通过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意见
征求稿)》中的第二条、第十五条来看,与之前的“环境监测”相比,讨论稿中
加入了“生态”的概念,统一使用“生态环境监测”,将生态和环境作为一个整
体系统进行考量,本书也采用了这一概念。
从内涵分析,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条件,能够独立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向社会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出具监
测数据,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与服务的社会机构。在中国社会生
态环境监测机构是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监测的主要主体形式,社会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在获得了主体资格之后,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接受政府、排污单位的委托进
行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并依法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依照所
从事监测项目的技术规范,在其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其出具的数
据、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同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
体系,严格管理监管的全过程,保证监测数据可溯源,此外还需对监测数据负责,
社会机构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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