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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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策略研究



              的监管制度的构建仍以政策的出台和修改为主,但为后续的立法进一步提供了实
              践和理论基础。
                  (三)立法确认
                  通过理论先行、实践探索和国家推动,中国各地方逐步形成了特色鲜明、内

              容丰富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制度。于 2020 年 1 月 9 日通过的《江苏省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提出对各类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采取统一监管的模式,并
              对总体的准入、运行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立法。在《生态环境监测
              条例(草案意见征求稿)》已于 2020 年 2 月由生态环境部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已于 2020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背景下,单纯依靠各
              地方自行出台政策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格局得到进一步改善,全国统
              一立法获得了极大的进展。但必须指出,是否需要进一步专门针对社会生态环境
              监测机构监管出台立法,仍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调研。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的经验与启示

                  (一)美国
                  1. 美国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发展现状

                  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的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盲目高速发展带来的新型环境污
              染、生态破坏问题不断增多。为了解决生态环境监测压力增大的问题,以社会
              力量为主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业逐步壮大,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家环保局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EPA),其他政府部门、民间团体和个人共同

              合作完成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的新格局。在美国,社会力量参与的主体形式主要包
              括环境分析实验室及工程单位。任何满足生态环境监测要求并经过认证机构认证
              的商业实验室,均可开展与其认证范围相适应的业务活动。社会机构在取得了相
              应的认可资格后,就意味着能在相应的区域及监测范围内开展业务。除此之外,

              诸如大学、地区的环保协会,民间环保组织、企业、志愿者等也可以按照相应的
              规定,协助本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目前美国绝大多数日常的生态环境监测
              任务已经普遍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各类社会监测机构在监测服务市场中接受政府、排污单位的委托,提供监测

              相应的服务。根据监测服务的质量、价格和效率体现获得不同的竞争地位,配以
              完备的市场监管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已经较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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