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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Theory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一)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先行
                 早在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之前,实际上已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
             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的先例,但相关监管制度或欠缺,或完全参照政府所属监测机
             构。例如,针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方面,仅有“非环境保护部

             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通过自愿申请的形式,经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生态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即具备相应的监测服务资格”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对中
             国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反思性研究中,学者们逐渐将研究视角转移至由政府作为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供给主体的低效问题上。有学者提出,根据社会治理理论和开

             展政府购买工作的要求,应当开放允许社会机构作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供给主
             体。至此,各地开始展开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监测服务供给的实践。为了
             满足实践监管的实际需要,2008 年,重庆率先发布《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
             认定准则》,随后北京、四川、云南、青海、山东等省陆续结合自身实际,通过

             意见、办法等形式公布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办法,为针对社会生态环
             境监测机构监管的探索,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这一发展阶段存在如下特征:
             首先,各地的管理办法多提出原则性意见,在具体操作层面普遍缺乏可执行的具
             体规定,对于检测数据质量本身的监管不够;其次,多为临时性政策,法律供给

             严重不足,各类意见较为散乱;最后,监管思路上和模式上缺乏对社会生态环境
             监测机构的有效引导,存在较多的歧视。
                 (二)全国范围内推广
                 2015 年,原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

             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但对于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范围
             具体所指、开放的生态环境监测范围、主体资格认定方式等,都不明晰。在随后
             的 2015 至 2017 年三年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包括《生态环
             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

             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在
             内的一系列等文件,基本完成了对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制度体系的总体顶层设计。
             随着政策的推行,各地方针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
             展。在这一阶段,部分地区已经着手针对现行的监管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如江

             苏于 2016 年 12 月废止了《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
             办法》,广西就其原本涉及的地方歧视问题向全社会征求相关立法意见。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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