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P. 69
第二章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策略研究
告指出,某些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实际进行监测活动过程中使用的监测设备
存在严重老化、缺乏维护的现象,这种现象使得认定结果难以得到全面的贯彻落
实。部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了降低监测活动成本或是满足委托单位的不当
需求,可能会在监测操作过程不按规范进行监测。同时,由于常规基础设备本身
的不足以及投入的减少,个别机构使用的监测仪器设备在数量和质量上无法满足
使用需求。比如:基础性监测仪器的缺乏更新和定期维护。据统计大概有一半以
上的监测站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定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导致设备的故障率大大提
高,使得机构无法出具高质量的监测数据。
类似的改变必然影响到机构的监测能力,但目前的法律规制缺少对其相应的
监管措施。例如,北京规定已经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和
技术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所谓“发生较大变化”的定义含糊,不具有操作性,单方面强调机构自主申
请变更登记,易导致行政监管失位。
四、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备
目前中国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之所以乱象丛生和监管不力,事中事后监管
各主体法律责任体系欠缺是主要原因。从分析样本来看,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机构和监测人员提出了概括的义务性要求和与之相
对的法律责任体系,但就在日常检查中最易出现问题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监测
数据档案建立等义务缺少对应的法律责任。尤其目前以政策规范为主的监管体系
构建基础上,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构建。以质量管理体系为例,获得准确、高质
量的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最终目的,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监
测数据质量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各地方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普遍轻视质量
管理体系的建设,从而导致了各类违规行为频繁出现。比如,根据 2020 年海南
省针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显示,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
够规范、质量控制措施不全或缺失、对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执行不到位、
环境设施条件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填报不完整等
质量管理问题是监测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更加侧重于制裁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造假行为及超出能力监测行为,对于社会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规范、法律责任及处罚的相应规定内容较少。参照《江
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