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P. 68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Theory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一)准入制度不统一
                 市场准入是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的前提条件。为了保证社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和监测效力,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生态环境
             监测服务市场必须满足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各地的市场

             准入方式、条件和退出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主体资格认定
             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第一,资格认定,该认定方式被大部分地区采用。社会生态
             环境监测机构申请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监测资格审核后,获得
             从事相关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主体资格。第二,名录制。主要指建立生态环境监

             测服务库后,通过公开招标,经过考核后将合格机构纳入名录范围内,在名录内
             的机构能够从事相关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第三,登记备案。以上海为代表,具有
             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的机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经过备案后的机构出
             具的监测数据报告直接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各地多种认定模式的存在,在一定

             程度上不利于主体资格认定效力得到普遍认可,容易形成地方“各自为政”的局
             面,监测行业和监测市场被人为割裂,既限制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
             也使得监测结果难以得到广泛认可。
                 (二)准入条件不合理

                 一些地方的政策中针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准入条件存在较为严苛的强
             制性规定,比如:除西藏外其他各省、直辖市均要求在本省及直辖市内拥有实验
             室;湖南、青海等省要求机构具有不少于 2 个的高级职称人员。湖南、山东等省
             对仪器设备的原值和现有值(从 300 万元至 600 万元不等)做出明确规定,对实

             验室使用面积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从 200 平米到 1000 平米不等)。这些准入条
             件能否有效确保机构的具体监测能力值得论证。部分强制性规定的设置过于僵化,
             且缺乏证明其科学合理的依据,可能成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
             测服务的不合理障碍,甚至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三)准入后续监管不足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队伍、资金设备流动性大则是市场准入后续
             监管中要面临的另一个难题。以重庆市为例,2018 年,平均各机构具有 5 年以
             上监测经验人员下降至 2016 年的三分之一,具有 3 年以上监测经验人员下降至

             2016 年的四分之一,各类监测仪器和监测设备数量三年内降低了一半,固定资
             产投入更是逐年大幅减少。部分省、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监测中心的报


             56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